1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2
| 旅行社及其分社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3
| 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4
| 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5
| 旅行社及其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
|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的罚款
|
6
| 旅行社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7
| 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
8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十三、十四、十八条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9
| 旅行社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0
| 旅行社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11
| 旅行社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12
| 旅行社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
13
| 外商投资旅行社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14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5
| 旅行社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6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17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18
| 旅行社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
19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
20
| 旅行社
|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21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
22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23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24
| 旅行社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25
| 旅行社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26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从轻处罚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27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28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一般处罚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29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30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31
| 旅行社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32
| 旅行社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33
| 旅行社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34
| 旅行社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35
| 旅行社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
36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37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
38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39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40
| 旅行社
|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41
| 旅行社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42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
43
| 旅行社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的罚款
|
44
| 旅行社
| 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45
| 旅行社
|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
46
| 旅行社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的罚款
|
47
| 旅行社
| 旅行社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
48
| 旅行社
|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的罚款
|
49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50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旅游团队领队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
51
| 旅游团队领队
| 旅游团队领队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5倍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52
| 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 从轻处罚
| 给予警告
|
一般处罚
| 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
从重处罚
| 取消组团社资格
|
53
| 未取得领队证的个人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
54
| 领队人员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55
| 领队人员
| 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56
| 领队人员、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 违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暂扣领队证6个月
|
从重处罚
| 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
57
| 无导游证的个人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58
| 导游人员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59
| 导游人员及其所在旅行社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60
| 导游人员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
|
61
| 导游人员、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62
| 导游人员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63
| 旅行社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
|
64
| 旅行社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处7000元的罚款
|
65
| 旅行社
|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
|
66
| 旅行社
|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9天,并处6000元的罚款
|
67
| 旅游企事业单位
| 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
68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的罚款
|
69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70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71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的罚款
|
72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
73
| 旅游经营者
| 旅游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关于旅游安全的规范)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从重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
74
|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
| 旅游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其经营与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
75
| 旅游从业人员
|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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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旅游经营者
|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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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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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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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旅游经营者
|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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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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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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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旅游经营者
|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注:《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旅游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范)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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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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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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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星级饭店(酒店)、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
|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星级饭店(酒店)聘请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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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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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处1万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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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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