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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工会组织。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对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

  2.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

  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工业信息化部门。

  1.在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2.组织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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