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监督员的步伐,建立长效机制,从人才的准入、培训等渠道综合考虑,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