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

  2.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落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