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少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计划财务处。
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艺术处(文化科技处)。
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及文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和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重点艺术生产和省直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艺术比赛、展览和演出活动;协调、监督和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承办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事宜,指导和管理全省艺术考级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