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申报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文化艺术法规草案及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