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省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性的统计调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对全省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州、地)统计调查项目,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市(州、地)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