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检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