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四)加强研究拟订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计划。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六)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