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