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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儿童医院ICU病房患儿家属陪诊床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儿童医院ICU病房患儿家属陪诊床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09〕56号)


市儿童医院:
  你院《关于ICU病房患儿家属住宿床位费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危重患儿的抢救,保持病房的秩序和卫生,为重症患儿的家属提供方便,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及《<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通知》(黑价联字〔2007〕3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设立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可供患儿家属陪诊及休息,其收费标准可参照黑价联字〔2004〕120号和黑价联字〔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陪护床要求收取,即每床日12元,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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