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义务妥善保管被申请人财产、账册、印章、文书等资料,防止毁损与遗失。
清算财产
第四十九条 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时属于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被申请人取得的财产,为清算财产。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督促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被申请人章程中有关分期缴纳出资期限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被申请人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从被申请人处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财产,清算组应当以被申请人名义取回,并归入被申请人清算财产。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债权申报和审核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或者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未经人民法院批准,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七条 被申请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视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