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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4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7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附件: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数值(元)

说 明

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

配收入

(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

性支出

(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

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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