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4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7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附件: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广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 项 目
| 数值(元)
| 说 明
|
一
| 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
配收入
(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26729.31
|
|
经济特区
| 珠海
| 20949.48
|
汕头
| 12542.12
|
一般地区
| 19732.86
|
二
|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元/年)
| 6399.80
|
|
三
| 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
性支出
(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19779.09
|
|
经济特区
| 珠海
| 16516.77
|
汕头
| 10764.95
|
一般地区
| 15527.97
|
四
| 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元)
| 4873.00
|
|
五
| 城镇.、国有
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65431
|
|
经济特区
| 珠海
| 58359
|
汕头
| 27698
|
一般地区
| 40775
|
六
| 住宿费(元/天)
| 150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
七
| 伙食补助费(元/天)
| 50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