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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44号)


本院各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
  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在提审后改判。
  五、被告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六、一案中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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