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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原则,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五、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对属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在犯罪地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且监护人或该成年亲属有固定住所或经济收入,愿意担保并积极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的,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涉案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的,应当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涉案未成年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六、对已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快速办理,尽量缩短羁押时间,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能结案的,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改造,并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有逃跑、行凶、自杀等情形以及其他现实危险,确有必要使用戒具的,在上述情形或其他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把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难以查明其实际年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骨龄鉴定。
  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当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
  办案机关既可以自行调查了解上述情况,也可以委托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或社会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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