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学会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09〕19号)
市教育学会:
你学会《关于办理市教育学会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2000〕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学会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术交流费每年一次,每人每次150元。
2、科研培训费每人每期180元,每期40课时,每课时4.50元。
二、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