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26号)
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转让收费纳入经营性收入管理,其收费标准按房屋转让价款的15%收取。
二、申报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由国有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收购,或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15%收取转让费。
三、国有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发生改变,仍为国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