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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第十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第十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09〕72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两所职业高中新增调整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哈教函〔2009〕49号)收悉。根据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哈教联发〔2002〕3号文件规定,现就市第十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
二、
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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