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3月20日之前,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水产苗种场的基本情况。请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附件1)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于3月20日前将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复印件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报市农委水产处。
(二)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促,专项整治期间,对实施检查的水产苗种场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2),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农业部和省水产局将在4月至6月组织开展一次水产苗种药残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市农委也要对水产苗种药残择机进行抽检,届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于积极配合。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场检查和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结果及时上报市渔政稽查大队。渔政执法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一)2月,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准备工作;
(二)3月,各区、县(市)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三)4月至6月,农业部、省水产局、市农委同时起动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季度查活动,并组织对部分区、县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四)4月至7月,各区、县(市)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