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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农委〔2009〕109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局等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农委等11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56号)精神,现就开展第六批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较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主业明显。在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三)经济效益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无不良贷款。
  (四)带动能力强。通过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要达到500户以上(含500户),其中本市农户要在300户以上(含300户)。从事特种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五)管理规范。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属高附加值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有机食品,能有力促进形成相关产业,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对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不论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情况:
  (一)认真填写《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表中的问答式内容要用“是或否”、“有或无”的字样填写;有关财务数字必须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数字一致;所填数字均采用企业2008年的数据,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商登记企业类型请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若申报企业有行业排名、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奖和其他成果、称号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确信。该表应用计算机制表并进行文字输入。
  (二)各申报企业除填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外,应就申报企业的现状、带动农户和效益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规划,用word书写文档打印出文字说明材料,字数限定在1000字之内,连同《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一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必须附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2008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复印件);金融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08年度的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或拖欠税的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占地情况的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和区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证明(原件)以及相应的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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