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处罚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53、在市(地)组织的案卷评查中,案卷合格率100%。
54、积极落实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55、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完整,按规定要求立卷归档。
56、及时准确完成执法案件统计并按时上报。
(十)加分条件
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累积分值不得高于100分。
57、获得同级政府表彰的加50分,获得上级政府表彰的加100分。
58、获得同级政府法制办表彰的加30分。
59、查办案件成绩突出,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0分。
60、在案卷评查中被省级评为优秀案卷的加20分、被农业部评为优秀案卷的加50分(只统计一次最高分卷)。
(十一)一票否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61、机构性质为差额拨款或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的。
62、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在职能或人、财、物上不分离的。
63、本年度执法人员严重违反“六条禁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较坏的。
64、近一年来错案两起以上的。
65、当年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实施
省农委负责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实施。
1、县(市、区)农委对照评价标准对本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自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地)农委;
2、市(地)农委负责本地区的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根据县(市、区)农委自行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排序,并按评查分值高低推荐综合执法机构上报省农委,作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候选单位,分值达不到900分的不得推荐;
3、省农委将组织对推荐的候选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核和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最终评选出“黑龙江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由省农委表彰奖励。
4、每年的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5、考核办法由省农委法规处负责解释。
检查时间表
检查时间
| 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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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
| 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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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 方正、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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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 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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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
| 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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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
| 呼兰、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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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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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 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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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 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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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 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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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 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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