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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农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52、行政处罚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53、在市(地)组织的案卷评查中,案卷合格率100%。
  54、积极落实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55、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完整,按规定要求立卷归档。
  56、及时准确完成执法案件统计并按时上报。
  (十)加分条件
  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累积分值不得高于100分。
  57、获得同级政府表彰的加50分,获得上级政府表彰的加100分。
  58、获得同级政府法制办表彰的加30分。
  59、查办案件成绩突出,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0分。
  60、在案卷评查中被省级评为优秀案卷的加20分、被农业部评为优秀案卷的加50分(只统计一次最高分卷)。
  (十一)一票否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61、机构性质为差额拨款或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的。
  62、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在职能或人、财、物上不分离的。
  63、本年度执法人员严重违反“六条禁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较坏的。
  64、近一年来错案两起以上的。
  65、当年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实施
  省农委负责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实施。
  1、县(市、区)农委对照评价标准对本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自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地)农委;
  2、市(地)农委负责本地区的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根据县(市、区)农委自行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排序,并按评查分值高低推荐综合执法机构上报省农委,作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候选单位,分值达不到900分的不得推荐;
  3、省农委将组织对推荐的候选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核和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最终评选出“黑龙江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由省农委表彰奖励。
  4、每年的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5、考核办法由省农委法规处负责解释。

  检查时间表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

9月14日

依兰

9月15日

方正、宾县

9月16日

双城

9月17日

尚志

9月18日

呼兰、巴彦

9月21日

无常

9月22日

延寿

9月23日

通河

9月24日

阿城

9月25日

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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