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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年终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订就业规划和推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商务、国资等部门要指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标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相关扶持工作。统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为做好促进就业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加强失业和就业统计登记管理。要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发挥就业失业信息对决策的支持作用。
  (四)积极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和支持创业的新举措和典型做法。要树立和宣传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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