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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质量和效率。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努力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基础平台作用。
  四、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一)切实搞好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院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在创业培训方面探索开展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探索开展订单式、招标培训的方式;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方面,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垫付培训费,待学员培训结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补贴的形式。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落实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将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转军人纳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扶持范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仍按武政〔2006〕13号文件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推荐就业未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结业后半年内未创业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且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为3个月。对因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而失业的人员或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结合市场需求或就业要求,实施免费技能培训或享受第二次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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