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通过“逐户家访”、“一对一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活动,促进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春风送岗位”、“就业信息对接”、“组织起来转移就业”、“帮您维护劳动权益”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城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等纳入就业援助对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制”。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兑现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
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结对帮扶。由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
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目标。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3个月内至少推荐1人上岗。
建立健全困难就业人员社保援助制度。对国有特困企业中享受社保援助政策未到期的“4555”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先缴后补的方式,继续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对各类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