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 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 500万元以上。
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每年从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相关区予以奖励,同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在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要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作为重点,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全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应努力达到40%以上。对需扩大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贴息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
切实落实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视同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内,企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和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重点人群服务工作
(一)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特色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开展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寒假招聘会”、“网络大招聘”、“创业助我行”等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