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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要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新增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1.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 市级新增创业培训人数2万人,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执行鼓励上述7类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免收各种管理类、服务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存在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事项外,因特殊原因在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补贴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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