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参加省、市重点开拓的南美、东欧、中东、东南亚、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性展览会,单个展位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地区的单个展位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展位的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企业有偿使用境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国际贸易活动,给予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000元。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贸易促进、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电子商务推广等公共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公共活动项目总费用不超过当年省财政安排的发展资金的5%。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原则
(一)同一性质展览的补助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等级展位的补贴金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二)发展资金遵循事后拨付原则。申请单位在有关开拓市场项目完成后,在项目申报期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付到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拨付须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企业申请补助,除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展览会项目,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邀请函、申请表、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展位合同。
(二)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需要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商务提供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含简介、使用服务类别及期限等)、缴费发票、项目申报单位与电子商务方订立的合同复印件、网页部分图片复印件。
(三)公共活动费用,主办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文件,对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项目,需提供培训文件(含业务主管部门的批文)等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交市外经贸局。
第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市外经贸、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核查本市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外经贸局于每年3月中旬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发展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发展资金,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等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停止受理该单位下年度的发展资金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