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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

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珠外经贸[2009]83号)


各区、各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8]112号)的精神,为继续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现对2006年制定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6]201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发展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给我市以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用于资助本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申请条件:
  依法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均无违规行为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企业参加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外展经营资格的国内机构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外、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助。每个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3个展位,最高限额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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