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本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
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本业主大会作出的重大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本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做出决定或者做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财务账目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公布
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垫付,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并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
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的凭证,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重新刻制印章证明手续,按照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第四十七条 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镇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大会印章交回原备案机关并由其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十九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