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
保管,放置在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本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本条上述情况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四章 会议及议事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本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
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