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负责人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
日内,在所属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至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制订管理规约草案;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的,按照每
幢(门、层)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
。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名(三十五人以上)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名单见附1)。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讨论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成立。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