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09〕26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业主大会的议事行为,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津房物[2004]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
区(县)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四至范围:东
西
南
北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
房屋总建筑面积:
万建筑平方米。
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
万建筑平方米
住宅房屋套数:
套
住宅房屋业主个数:
户
2、非住宅建筑面积:
万建筑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套数:
套
非住宅房屋业主个数:
户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本业主大会本着“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
人组成,其中业主
名,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