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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资料及要求

  1、企业按要求填写《信保资金申请表》;

  2、企业出口合同或订单;

  3、企业提供每月保费发票和保费付款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项文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审核并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定、拨付,符合支持条件的,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十条 企业收到信保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核查信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上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信保扶持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信保扶持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

电话

出口企业海关编号

联系人

承保清单或月申报表编号

(要求:附保费收据复印件)

(保险费通知书编号)

投保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已缴金额

美元

申请资助金额

美元

企业开户银行名称:

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申请单位

兹声明以上填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核结果

保险金额:    美元

已缴保费:   美元

年 月 日

(公章)

市外经贸局

审核意见

批准资助金额:        

大写:          

年  月  日

                   (公章)

市财政局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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