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珠外经贸[2009]50号 2009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信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珠海市《印发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保资金,是指根据珠府办[2008]68号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
第三条 信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信保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
3、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业务。
第五条 凡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中小型企业,均可享受信保资金支持。
第六条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获得实际缴纳保费20%的资金资助。但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外经贸局。
(一)受理时间
1、2009年4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2、2009年7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3、2009年10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
4、2010年1月30日之前为受理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的信保资金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