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中的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原则。
(四)对同一企业在保项目,政府出具风险准备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原则。
(五)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政府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六)仅对信用担保机构(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除外)担保的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金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的确定和使用。
(一)政府对符合《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中的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中小企业贷款的项目出具风险准备金。重点扶持我市的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八大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此类贷款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不超过贷款额的10%,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出具政府风险准备不超过贷款额的4%。
(二)每笔贷款发生时,贷款银行应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列明该笔贷款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所需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等。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书,银行收到确认书同意划转比例份额风险准备金的,即可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专户内划转确认书上确定额度的风险准备金作为该笔贷款保证金。
第十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收回。
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贷款银行应将每一笔还款所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期、按比例转回原账户。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未偿还贷款本金的数额保持10%或4%的比例。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和追收。
(一)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时,扣除借款人存入贷款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后,以存入贷款银行的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同时代为偿还。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余额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二)重点扶持的八大产业集群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0%,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