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覆盖面,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珠府〔20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准备金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构建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担保、保险机构及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存储管理
第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如下:
(一)根据年度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工作计划,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二)结余的利息收入转增政府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政府风险准备金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银行参加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成为合作单位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的银行开立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根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存入一定数额的铺底资金。
第七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户银行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银行对账单。
对存入各银行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各参与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