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二)必须是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操作的贷款项目;
(三)必须是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四)必须是已全额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核流程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填写《“四位一体”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申请企业盖章确认后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对企业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对贴息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贴息资金直接划转至贷款企业的账户,并抄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每个贷款项目贴息情况录入相关系统,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8]241号)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