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27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衢州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局、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离休干部部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衢委办〔2001〕13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