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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少年宫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少年宫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09〕100号)


哈尔滨市少年宫:

  你单位《关于增加收费项目的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哈尔滨市少年宫面向社会开展的各项校外教育培训,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学员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

  2、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3、接此复函后,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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