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四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44号)
哈医大四院:
你单位授权委托黑龙江鸿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哈医大四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院内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
1、小型车(吉普车、轿车、19座及其以下客车、2吨及其以下货车)3小时及其以内按照3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小时以上的,每1小时加收1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台。
2、中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3小时及其以内按照5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小时以上的,每1小时加收1.5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