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已有国家药用辅料标准的辅料(空心胶囊除外)注册申请,应填写《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表》(附件2),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使用属于以下情况的辅料进行药品生产的,应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市药品检验所按照确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一)已有国家药用辅料标准而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
(二)已有地方(省级)药用辅料标准的辅料;
(三)没有国家和地方药用辅料标准,但有国家食品辅料标准的用于药品生产的辅料(如色素等)。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收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时,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签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不予签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签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签收后,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发《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情况的,自申报资料签收之日即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注册申请事项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抽样、技术复核与样品检验工作,并在国家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核工作。市局确定的技术检验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核与样品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于技术复核与检验的样品,应在现场检查时进行抽样,共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的样品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用量的三倍。
第十五条 对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国家局审批的注册申请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国家局,同时向申请人发《注册事项审核意见通知单》(附件6);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审批的注册申请事项,在完成全部行政审核、技术复核与样品检验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并在审批结论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注册事项审批意见通知单》(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