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交通沿线、水库岸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含康庄工程)、铁路沿线及水库岸坡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稳定性和危害程度,为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提供基础依据。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尽早落实资金,开展勘查,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二)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山区中小学相当部分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受滑坡、崩塌、小流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中小学,要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实施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开展预案演练,临灾预警、避险转移、临时安置等防御措施要落实到每个班级,切实提高师生的自我救助能力。
(十三)加强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要在主汛期来临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预警方法、避险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地点等防御措施。主汛期,旅游区(点)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加强巡查,遇到可能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应急抢险队伍,保证游客生命财产及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交通、水利、建设(规划)、铁路、旅游、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要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