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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八)强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新建矿山、移民迁建、旅游开发等,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的,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防范措施,探索农村宅基地建设中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管理的新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或监督检查,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清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大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下山脱贫,优先安排资金、土地,进行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结合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年度计划。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对经勘查比选后认定,防治必要性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理、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各地要加强防治资金的筹措、整合和管理,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合法使用土地资源,力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土地资源安全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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