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专项检查
此次对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集中检查两个阶段,各分局、执法大队及局相关处室要告知所辖企业迅速开展自查工作。
(一)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9月~10月)。各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对2008年至今生产经营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情况,特别是销售情况开展自查,逐笔进行流向追踪,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汇总后上报辖区药监部门,内容包括生产量(销售量)、客户明细以及流向追踪等情况;对于购买方资质异常、销量突然增长、现金交易、发货目的地与购买单位仓库地址不一致,以及收货单位不确认等异常销售情形,要在自查情况中单独说明。
(二)监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2009年11月)。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分局、执法大队及局相关处室要组织对辖区内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企业2008年至今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销售情况及追踪情况,并对异常销售行为组织协查。检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并于2009年12月15日报送至局安监处。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五、其它
本通知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的内容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sfda.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人和企业责任人信息
监管部门
| 地址
| 主管局领导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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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或执法大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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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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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业1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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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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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业……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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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传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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