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核实确认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认为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认为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均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交易。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分局、执法大队及局相关处室应充分认清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药品生产监管和经营监管的无缝衔接,重点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中资质的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销售票据管理是否规范,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药品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如核查中发现存在疑点,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此外,各有关单位、部门还要配合其他省、市药监部门对销售进入我市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流向进行协查。
各分局、执法大队及局相关处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MP、GSP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还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