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