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经不具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七、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应报送的材料(第四条所列),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送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另行通知)。
(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登记材料,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将各单位填报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和电子版的《天津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登记表》、通过审核登记单位名单、暂缓通过名单、不予通过名单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将在局网站www.tjppb.gov.cn对审核登记决定予以公示7天。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对通过2009年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填写打印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到2019年12月(以后年度核验不通过者,许可证注销)。
请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认真核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审核登记换证期间,暂停办理音像制品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