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五、登记审核换证主要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本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少于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未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的2009年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培训。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对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予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