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的要求,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现就我市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二、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时间
自2009年9月14日至11月30日。
三、登记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通过媒体发布《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负责组织实施此次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登记审核换证工作。
四、登记审核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2009年登记审核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请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一式四份,由新闻出版总署,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