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是实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关键和重点。要规范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公开公布等各个环节操作流程,严把质量关。各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定点经营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价格信息监测,确保按时公布。
(三)运用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数据发挥预测和导向作用。在向社会发布直观的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数据的同时,要运用价格数据比对分析,充分发挥其预测预警和市场消费预期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在民生商品价格市场波动较大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理性地分析和预测市场价格走势,为政府实施市场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向经营者、消费者提出指导性意见,正确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达到稳定社会目的。
实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必须按照“公布的商品品种先少量后扩充,公布的次数先定期后增减,公布的区域先市区后县(市),公布的方法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从2009年8月份开始试运行,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推开。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
凡涉及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价格监测点经营单位都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系人员(报价员),具体负责该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物价部门作为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牵头单位,负责确定列入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商品品种并适时调整,报价汇总、比对分析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对上报的商品价格数据进行随机抽查;对伪造、虚报商品价格信息资料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列入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各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指定商品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确保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如实报送本经营场所指定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迟报、拒报或者虚报,不得随意调整商品的代表规格品,对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要作出相应的文字说明。贸粮、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价格信息监测经营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宣传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要开辟专栏或节目,积极参与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宣传报送,正确引导市场和消费预期,营造诚信交易、公平竞争、明白消费的良好商业氛围;并对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或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财政部门对实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并将民生商品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数据库及网络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一定支持。